吹捧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模式经

 以前选择实际利润的纳转向假定利润。 在评估管辖立法时,更具体地说,关于出于 IRPJ/CSLL 目的从实际利润利润或根据仲裁利润征税,已递延纳税金额的余额,无论是否需要在12月第1,598号法令第8条第I项提到的账簿中进行控制日。 ” (NR) 同样,艺术。第 1,700/2014 号规范指令第 219 条: “第五章 从实际利润到推定利润的变化 第 219 条. 截至上一日历年,已根据实际利润征税的法人实体必须将其添加到 IRPJ 和 CSLL 计算基础中,对应于其选择基于实际利润征税的第一个(第一)计算期。根据推定利润,已递延纳税的金额余额,无论是否需要控制 e-Lalur 和 e-Lacs 的 B 部分。 单段。

适用于通过与以下相关的

上限的规定也子账户控制的金条。294至296;II – 根据第 1 条所述的公允价值评估资产或负债。97 至 101 英寸。 因此可以看出,立法在负责监管 IRPJ/CSLL 以及有关 AVJ 的后果时,特别是在从实际利润到假定利润的转变中,不适当地确定了任何“收益”的增加(余额)在第一季度后者的计算中。 在对第 12,973/2014 号法律进行严格和孤立的分析时,忽略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、协调性和层次性,可以说,纳税人公允价值评估的余额将因从关于 丹麦电话号码表 其生物资产,真实与推定。 尽管有这样的解释和第一个结论,即对与 IRPJ/CSLL 相关的公允价值评估产生的收益征税,但由于从实际到推定的变化,我们认为这不是最合适的解释。

征收立即和自动最终税收的

 这一立场的第一个原因来自于需要根据宪法文本(形式和实质至上)解释所有税收立法。 联邦宪法第153条文第III条文,连同贡献能力、合法性和禁止没收的原则,最终界定了立法者和解释者必须采用的法律概念和最低规范密度。 除宪法文本外,我们还制定了《国家税法》第 43 条的规定,明确承认收入是一种有效的资产增加,具有合法/经济的可用性。事实上,补充法(《宪法》第 146 条)的规定级别和性质,使得普通法必须遵守该规定。 从这个角度来看,明确且有效的资产增加必须被确认为税收收入。 相当于说:已实现的而非虚构或潜在的收入,即已实现的而非简 BFB目录  单预期或估计的收入,AVJ(潜在收入)的特征。 负责 AVJ 的税务上诉管理委员会 (Carf) 仅根据《国家税法》第 43 条中收入的概念,决定: “财政中立性。第 12,973/2014 号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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